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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4章 小丑竟是自己 (3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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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葛云慧追问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首先,当时破产法只适用于有限的主体范围,即全民所有制企业。当时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很少,且非公有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也很难划清,难以承担有限财产责任。因此非公有企业或个人不适宜作为破产人。但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变化,非公有制企业的比重日益显示出来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其次,当年的破产法保留了较浓的行政色彩,具有明显的旧体制的痕迹,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够吻合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第三,破产法条款规定较为简单,较为粗糙,难以反映破产过程中各种复杂的问题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停顿了片刻,江云皓最后说道,“至于第四点,是破产法实施中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。如社会保障问题、职工再就业问题、破产责任问题、金融机构的转制问题等等。这些问题的存在,使得破产法难以顺利实施,连带着相关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听着江云皓的侃侃而谈,葛云慧的脸色渐渐变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她对经济法同样有涉猎,破产法的情况又怎么可能不知道。

        江云皓此时说的东西,完全切中了问题的核心,已经是经济法专业人士才有的水平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仅仅从法律的角度,葛云慧感觉自己都未必敢说有这样的见解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也正是因为破产法存在漏洞,使得当时企业破产清算上,有很多迷之操作……”

        江云皓举例道,“比方说,当时的破产申请,绝大多数由债务人提出,而非债权人;另外,一些债务企业,包括债务企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及其地方政府,试图利用破产程序规避债务,借破产之名,行废债之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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