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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两座矿山岂不是轻轻松松?
为了更好的管理辽北与东瀛道的倭奴,李晔特意为他们准备了奴籍制度。
唐律疏议·名例六: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,依照奴法,任凭主人处分。
唐末大动乱,社会秩序失序,原有的奴籍制度早已毁坏。
李晔趁机下令废止,国内取消良贱之分,官宦人家不得蓄奴,但可以聘用婢女下人,需向各州衙门报备,获得朝廷的保护与监督,人身安全是可以确保的。
对于倭人,奴籍制度就太合用了。
简直是量身定做。
至于不愿领奴籍的倭人,对不起,在大唐法律面前,连人都不是了,可以随意宰杀。
其实倭人平民在倭王的统治下,也不见得比奴隶强多少。
无论怎么压榨,都不会反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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